香港皮革業資料手冊(第三章 貿易實務)

  1. 皮革業的貿易運作
  2. 一般貿易資料
  3. 出口和入口貿易
  4. 常用貿易辭彙


皮革業的貿易運作

1. 簡介
皮革貿易一般可分為:

A. 生皮(Raw Hide)
- 鮮皮、鹽腌皮、乾皮
B. 酸皮(Pickled Hide)
C. 藍濕皮(Wet Blue)
- 整張、剖層(包括頭層、二層),二層分整張、開邊、心、肩頸及腩條
D. 坯革(Crust Leather)
E. 製成革(Finished Leather)
F. 其他
- 如碎皮、併皮、灰皮等

2. 皮革貿易的主要方式

A. 買家直接與屠宰商或製造廠交易
B. 經中間代理或經紀人交易
C. 與零售分銷商交易

皮革貿易國際合同樣本
(整份樣本請參考手冊原文)

 



一般貿易資料

香港皮革業在本港經過數十年的長足發展,已成為世界級的皮革貿易中心,加上中國內地皮革工業的加工支援,香港與中國並肩成為世界上公認的皮革生產重鎮。

中國成品革產量逐年快速增長,1998年達歷史最好水平,年鞣製皮革約1億多張(折牛皮標準張),輕革約2.7億平方米,重革約1.7萬噸,是世界最大的輕革和重革生產大國。 中國皮革工業主要商品出口貿易額亦連年增長,1997年達歷史最好水平,比1996年增長17%;1998年由于受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影響,出口貿易額出現近十年來首次負增長,比1997年下降2.4%;1999年隨著東南亞經濟的復甦,出口貿易額開始回升,比1998年增長1.2%。

香港方面,皮革業由製革、皮鞋、皮製箱包、皮革服裝等主體行業和皮革化工、皮革機械、皮革五金、鞋用材料等配套行業組成。據2000年香港特區政府統計處的統計,本港有皮革製造及皮革製品生產廠商共156家,其中皮革製造及加工商8家,皮鞋製造商61家、皮革服裝縫製商10家、皮箱皮包製造商36家,手套製造商34家。從事製造的人數約一千人,此數字並不包括從事皮革貿易和有關運作的從業員。

隨著世界皮革生產及貿易模式的轉移,中國皮革工業在中國政府改革開放的政策下,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已成為馳譽世界的皮革加工及銷售中心。香港的皮革業和皮革相關行業亦因有了中國皮革工業的支援而持續增長。踏入二十一世紀,皮革業應邁向更高層次的發展,引進新技術,培養管理和技術專才實刻不容緩,否則難與歐美各國競爭。

 



出口和入口貿易

協調制度

貨物名稱及編號協調制度,簡稱「協調制度」或「協制」,是由世界海關組織設計,作為多種用途的分類法,可供海關及統計局、進出口、運輸業及其他與國際貿易有關的人士採用。世界各地一致採用「協制」,可減低貨品在國家流通時,在重複描述及分類方面的費用;方貿易文件劃一及資料傳遞;方便將國際貿易資料作比較及分析;以及減少貿易協定在談判及闡釋方面不明確之處。

香港特區政府由一九九二年起已開始全面實施「協調制度」,採用制度內全部六位數字分項,這樣可使本港在使用貨物分類法方面,與其他採用「協調制度」的國家完全配合。

以下列表乃關於皮革業的貨物分類,目的是向貿易商提供參考資料,方便他們把正確貨物編號及國家編號在貿易報關表內填報。

(整個分類表請參考手冊原文)

 



常用貿易辭彙

製定「國際商會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目的是為對外貿易合同中使用的術語的解釋,提供一套國際規則,使有關商人可避免同一術語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含義而引致誤會和爭執。「國際商會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清楚界定了在某些合同條款之下買賣雙方必須承擔的責任。此規則並非國際法的一部份或條約,所以並不具絕對的法律約束力。因此當雙方願意遵守此規則時,應在買賣雙方合同上註明該合同乃根據「國際商會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條款。否則,買賣雙方可自行訂立特別的規定而無須理會規則上的任何條款。

  1. 船上交貨 (FOB)
  2. 工廠交貨 (EXF)
  3. 貨倉交貨 (FIS)
  4. 貨價加運費 (C&F)
  5. 貨價加保險加運費 (CIF)
  6. 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
  7. 領事發票 (Invoice by Consulates)
  8. 海關發票 (Special Customs Invoice)
  9. 產地來源證 (Certificate of Origin)
  10. 出口證 (Export Licences)
  11. 出口報關單 (Export Declaration)
  12. 保險單 (Insurance Policy)
  13. 提單 (Bill of Lading)
  14. 空運提單 (Airway Bill)
  15. 匯票 (Bills of Exchange)
  16. 裝箱單 (Packing List)
(各辭彙詳細內容及樣本,請參考手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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